政策解讀 ,2020年非藥店也可以賣藥了嗎?
來源:啟良教育 發布時間:2021-02-06 10:12:19
近日,沈陽市政府法制辦公布《沈陽市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細則》,放開了企業藥品經營,非藥品經營企業也可以經營藥品。對外開放:非醫藥企業也可以銷售藥品?!都殑t》第19條規定:“連鎖或特許經營非藥品類產品的企業,可以申請經營乙類非處方藥柜臺?!痹谶@種情況下,非醫藥企業不是也可以銷售藥品嗎?對于大多數持有執業藥師證書的考生來說,這是一場激烈的競爭。
但是,對非制藥企業經營乙類非處方藥也有要求。還有商業標準:1 .適合商業規模的獨立辦公空間和配送倉庫。
2.公司總部至少配備一名具有藥師(含中醫)以上技術職稱的專職質量負責人,門店至少配備一名具有藥師(含中醫)以上技術職稱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通過藥品監督部門60小時培訓考試的銷售人員。
3.醫藥業務領域與業務規模相適應,并與其他商品有效隔離。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機場等專營乙類非處方藥的特定場所,應當配備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藥師(含中國藥師)或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的高中以上業務人員,藥品經營區域應當與經營規模相適應,并與其他商品有效隔離。更重要的是,雖然非醫藥企業可以申請經營乙類非處方藥柜臺,但不能隨便開業,執業藥師已經在藥店占據重要地位。
《細則》第五條指出 藥品零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應無《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情形,藥品零售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應具有執業藥師資格。 且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質量負責人應具有藥師(含中藥師)或藥學相關專業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绲赜虻倪B鎖企業質量負責人應是執業藥師。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總部)質量管理機構負責人應具有執業藥師資格。 第七條 經營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按要求配備與其經營類別和經營范圍相適應并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擔任駐店藥師,駐店藥師上崗前必須經過專業技能知識的上崗考試(執業藥師除外),合格后頒發駐店藥師上崗證。只經營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應按要求配備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專業技能知識的上崗考試(執業藥師除外),合格后頒發上崗證。
所以說,不論是非藥品經營企業是不是能賣藥,執業藥師證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政策真的實現了,那我們廣大執業藥師的工作又多了一份保障。當然一件新事物,新政策的實施,必定是有利有弊,非藥品經營企業能賣藥,對于執業藥師市場競爭也會逐漸加大。目前我們的首要任務就是先考取執業藥師證,為我們的升職加薪多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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